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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外勞工作延伸 須符合5要件 雙方須有書面契約 口頭協議不採認(2016-06-13)


  雇主為履行製造契約的義務責任,指派外勞至許可以外工作地點從事工作,可視為製造業外籍勞工工作延伸,但為了避免雇主藉此指派製造業外勞從事許可以外工作或非法為他人從事工作,勞動部日前已發函地方政府認定原則,符合「有本國勞工陪同」、「有書面契約」等5項要件者,才能被認定為製造業外勞的工作延伸,否則將有違反指派從事許可外工作或未經許可變更工作場所之虞。
  彰化縣政府勞工處說明,勞動部核發雇主聘僱外勞聘僱許可上所載明該外勞的「工作種類」及「工作地點」,均為許可範圍之一部。「製造業外籍勞工工作延伸」,是指若製造行業屬特殊性質,無法於工廠製作完成成品,須至訂購廠商指定的地點完成製程的部分工作或履行契約義務責任時,雇主如符合「有本國勞工陪同」、「為履行契約責任」、「有書面契約」、「書面契約載明工作數量、內容與完成期間」及「性質係買賣關係而非承攬關係」,5項要件都要具備,則雇主指派外勞至許可以外工作場所從事產品的按裝、接頭及試車等工作,視為外勞工作許可的延伸。
  勞工處也提醒雇主,外勞雇主與訂購廠商之間,務必要有書面契約,如僅有口頭契約並不算在內,且雙方一定要有買賣關係,不可為承攬關係。
  勞工處提醒,製造業雇主須了解「製造業外籍勞工工作延伸」及「外籍勞工變更工作場所」的差異,如雇主未符合上述要件,即指派外勞從事許可以外工作,或未經許可變更外勞工作場所,將依就業服務法處雇主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將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