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勞工局6月7日辦理製造業及營造業外勞法令宣導,針對人口販運案件中的勞力剝削,勞動力發展署專門委員陳昌邦列舉外勞勞力剝削常見態樣,包括雇主以暴力恐嚇脅迫外勞從事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監控、拘禁及指派從事許可以外工作,以及限制通訊、扣留證件、苛扣薪資等情形。他表示,人口販運鑑別從寬,呼籲雇主遵守就業服務法及勞動基準法規範。
人口販運防制法98年6月施行。有關被害人鑑別,由移民署、警政署及海巡署等機關,依法務部所訂「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鑑別,其中「勞動是否與報酬顯不相當」的參考指標,主要為工作內容、工時、可否拒絕加班、實際報酬是否與約定金額相符、有無遭到苛扣、是否取得加班費,以及同樣工作條件下可獲得的合理報酬等。
「不法手段」的認定參考要領,則有是否被限制於工作處所、不得任意離開、身分證明文件可否自行保管、是否遭指派從事許可外工作、無法任意與他人通訊等。
陳昌邦提醒外勞雇主,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採從寬原則,只要有外勞申訴雇主扣留證件、薪資短少、超時工作等,幾乎都會鑑別成立,外勞偵查期間外勞將被安置,可選擇轉換雇主或申請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證,之後可再依規定辦理轉換雇主。
陳昌邦表示,外勞涉及人口販運案件時,一般同時伴隨就服法或勞基法的違法,刑事罰部分,由司法機關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相關刑事法律追訴,行政罰由勞政機關裁處,即使人口販運最終未成立,但如確實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仍有罰鍰處分。
隨著國際社會對人權問題越來越重視,無論是超時工作或少給薪資,對於本國籍勞工屬於單純的勞資爭議案件,在外籍勞工上很有可能擴大成疑似人口販運,呼籲雇主遵守規定,切勿踩到法律的紅線而增加後續處理成本。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