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7月1日起,第一次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及家庭幫傭的雇主,均應參加聘前講習,勞動部發函進一步解釋指出,家庭類外勞其「入國日」是落在6月30日,雇主就無須接受聘前講習;7月1日之後,第一次申請的雇主在申請引進或是接續聘僱,無論是否因違法或是資格不符曾有一段短暫聘僱期間,只要未接受聘前講習者,只要雇主下次再提出申請,就需要接受聘前講習。
勞動部105年6月15日核釋就業服務法第48條之1第1項所稱「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聘前講習」,指雇主於取得勞動部核發之聘僱許可或接續聘僱許可前,應參加聘前講習。但前已取得聘僱許可或接續聘僱許可者,不在此限。
勞動部指出,雇主自105年7月1日起引進或接續聘僱外國人,因未依規定參加聘前講習或違反本法及相關規定,且未曾參加聘前講習,雖經勞動部依規定核發法定申請期間之聘僱許可或接續聘僱許可者,日後雇主再次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時,由於自始未依規定參加聘前講習,是仍應參加聘前講習。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