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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通過刪除外勞聘滿出國1日 條文增訂返鄉權 細節由勞動部另訂之(2016-06-23)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22日初審通過《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草案,刪除外勞3年聘僱期滿應出國1日始得再入國的規定,為保障外勞返鄉權,條文中明文訂立外勞在聘可期間可返鄉,其請假方式、日數與程序等相關事宜,勞動部將另訂在「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預估每年約1.4萬名外勞受惠;該草案尚需經立院二、三讀等修法程序,據悉本會期將於7月15日結束。
針對外界質疑刪除外勞聘滿出國1日規定,部分雇主可能因此不讓外勞返鄉探親,變相剝奪人權,勞動部長郭芳煜提出修正版本,增列但書,「外國人於聘僱期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讓外勞可選擇返鄉探親或是留在臺灣繼續工作,另增訂「其請假之方式、日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保障勞雇雙方權益。
另為避免發生外勞因在臺連續工作超過5年,改依就服法第51條第1項規定在臺工作,衍生雇主免繳就業安定費及免辦國內求才等不合理現象,勞動部在法條中有增列外勞不得適用該法第5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今天通過的是依勞動部所提文字修正後的版本。
勞動部說明若該法三讀通過後,外勞請假方式、日數與程序等相關事宜會增訂在「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若是法案短時間通過,配套措施修法來不及,將會有過渡期作法。
外勞在臺受聘僱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可不必出國,可由原雇主申請繼續聘僱,如原雇主因故不能繼續聘僱時,勞動部將研議增加由新雇主申請轉聘之機制,以降低外勞因原雇主不能繼續聘僱而發生逃跑。
至於外勞若計畫返鄉,可於聘僱期間或期滿時安排休假回國。外勞如與雇主發生休假爭議時,可透過勞動部1955外籍勞工諮詢保護專線或地方政府諮詢中心的申訴管道申訴,並可依據勞動法令及勞雇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契約調解處理,以維護外勞權益。
勞動部說,雇主不給外勞返鄉,將有違法令,地方政府將會限期要雇主改善,若期限內不改善,將會處雇主6萬至30萬罰鍰同時廢聘,併管制2年內不得再申請。
今天在法案通過後有一小插曲,民進黨立委林淑芬哽咽宣讀「不自殺聲明」,她支持吳玉琴提案遭仲介公會部分幹部及部分業者抹黑、施壓與騷擾,她強調自己無懼,將會繼續支持改革,守護人權及反仲介不當剝削的立場絕不會改變。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