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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例假日挪移 雙北將搭配勞檢宣導 臺北市建議違法加班罰鍰 9萬元起跳(2016-07-01)


  勞動部6月29日廢止內政部民國75年臺內勞字398001號函,自8月1日起,勞工每7天工作至少1天的例假日不得任意挪移,未來使勞工連續上班7天以上將違法。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未來勞檢執法時,將主動告知雇主不得再以此種方式排班,危害勞工權益。
  由於事業類外勞假日調移的情況也相當普遍,未來雇主排班勢必受到影響。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已規劃下半年針對首次聘僱的外勞雇主辦理聘前宣導,同時搭配勞動檢查處,訪視過程中加強對事業單位說明相關規範,避免觸法。
  勞動局表示,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立法原旨是希望勞工連續工作6日就能休息,但75年函釋卻允許例假調移,導致勞工可能連續工作12日無法休息,對於勞動部在該局6月14日發函要求廢止函釋後半個月內處理,勞動局也表示肯定。
  對於近期引發各界廣泛討論的勞基法周休二日修法,行政院29日召開政務會議,確定「一例一休」制度。局長賴香伶表示,要落實周休二日,關鍵在於「立法強制、以價制量、加重裁罰」,必須增加雇主於周休二日的加班成本,才能遏止加班遭濫用。針對「休息日」引發的爭議,勞動部日前在座談中就表達「立法強制、以價制量」立場,透過調高雇主成本,才能達到「以價制量」的效果。
  勞動局並認為,現行對於違法超時加班的罰則僅處罰2萬至30萬元,金額過低,無法有效遏止違法超時加班亂象,有建議提高罰則至9萬至45萬元,不過勞動部回應將在下一階段推動。
  此外,在法定工時單周40小時、周休二日實施後,勞動局也認為勞基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的2周、8周彈性工時已無實施必要,建議刪除;對於例假、休息日,雇主應以「書面」排定個別勞工「例假日」或「休息日」,應經勞工同意,讓勞雇雙方都明確知道例假、休息日如何排定,但前述意見均未獲勞動部採納。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