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創立於民國八十一年 勞工委員會核發許可證第
  • 0042
首頁/新聞中心/新聞訊息
< 回上一頁 >

雇聘辦法將修正 擬8月底完成修法 保障雇主權益 增網路申請文件保存5年(2016-08-05)


  勞動部近期將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簡化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藍領外勞)應備文件及審查作業流程,在申請聘僱許可時刪除檢附健康檢查證明規定,同時為保障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聘僱外國人之雇主權益,新增雇主應自行保存申請文件至少5年之規定;該辦法預計8月底前完成修法程序並實施生效。
勞動部日前預告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預告期間至8月8日,有意見者可在期限內提出。
勞動部說明,修正雇聘辦法第5條,為促進國際交流及簡化行政作業,除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外,增列受各級政府機關或各國駐華使領館邀請,來臺從事非營利性質之藝文表演或體育活動之外國人,其停留期間在30日以下者,無須申請工作許可。
針對雇主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聘僱外國人者,係以將申請文件掃描後上傳方式提出申請,該原申請文件紙本仍由雇主自行留存。 考量司法訴訟之需要,若司法機關需檢視原申請文件時,須由雇主提出,基於保障雇主權益,修正雇聘辦法第6條之1規定新增雇主應自行保存申請文件至少5年之規定。
考量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之內容須納入我國部分相關法令,且該等法令為數甚多,難以正面列舉,修正雇聘辦法第19條之1新增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簡化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應備文件及審查作業流程,修正聘僱辦法第28條規定,刪除雇主於所招募之第二類外國人入國後15日內申請聘僱許可時應備健康檢查證明之規定。
修正聘僱辦法第34條規定,配合104年6月修正公布之就業服務法第50條規定,除寒暑假外,僑外生每星期最長工作時間由16小時修正為20小時。
修正第40條與40條之1規定,是因為現行條文第1項第3款未明定聘僱從事本法第46條第1項第9款及第10款規定外國人人數達100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生活照顧服務員之最低人數,為求周延,修正第1項第3款聘僱人數達100人以上者,至少設置3人;每增加聘僱100人者,至少增設1人。
修正第41條規定也是因為未敘明聘外國人達200人以上應配置具有雙語能力人員之最低人數人數,為求周延,修正第1項第3款聘僱人數達200人以上者,至少配置3人;每增加聘僱100人者,至少增配1人。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