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制度下,外勞逃逸自首後,只要在一個月內辦好相關手續後離境即可,有仲介業者表示,少數外勞透過移民署收容單位向雇主追討薪資,結清後卻未至移民署繳交罰款,只能再次註記失聯。業者認為,外勞行方不明達到一定比率,國內、外仲介都有責任,但逃逸事由如係出於外勞本身,無法歸責雇主、仲介的情況下,外勞卻幾乎不需承擔任何責任,顯有不盡合理之處。
仲介也建議,外勞如有退稅款或其他未結清的款項,可以在離境前於機場結清。另外現行在勞動基準法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工資清冊、出勤紀錄、外國人薪資明細表等資料的保存期限為5年,超過此一期限,雇主已不負保存義務,外勞不應再要求計算逃逸前的薪資。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出,經常遇到外勞逃逸自首後,透過收容單位要求結算薪資、儲蓄款的案件,外勞逃逸確實會造成雇主經營、管理的損失,於情於理都說不過去,不過勞動部立場認為外勞民事權益應予保障,而雇主若就其權益受到損害部分向外勞提出告訴,司法程序又相當繁瑣,將會協助仲介函陳所提建議內容,請相關單位研擬更完善的機制處理。
雇聘辦法第43條規定,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第二類外國人工資,應檢附中、外文薪資明細表,記載實領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工資給付方式、外國人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膳宿費、職工福利金、依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扣押命令所扣押金額,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自工資逕予扣除之項目及金額,交予該外國人收存,並自行保存5年。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