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截至7月底止,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處分違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的事業單位共有8件,主要為未依法令規定的時效及程序辦理。勞工局表示,解僱人數、比例符合大量解僱條件時,應於符合規定情事的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事業單位在提出解僱計畫書之日起10日內須進行勞資協商,違反規定者,將法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解僱對象應予公平對待,不得以種族、語言、階級及擔任工會職務為由有差別待遇。
部分事業單位忽略大量解僱規定,勞工局提醒雇主應留意的重點,解僱事由部分為事業單位發生勞動基準法第11條所定情形,如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業務性質變更等,或有併購、改組情事。解僱門檻,為同一事業單位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30人,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10人;3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20人;200人以上未滿500人者,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50人,500人以上者,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或單日逾80人。同一事業單位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200人或單日逾100人。
此外,藍、白領外國人數將排除在外,不計入僱用、解僱的人數之中。
解僱計畫書須在合乎以上規定情事起60日前,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人員並公告揭示;提出解僱計畫書之日起10日內勞僱雙方應協商,並將協商情形或協議書函報勞工局備案。勞工如於協商期間找到新工作,仍應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臺南市執行大量解僱預警查訪機制者則有4家,勞工局長王鑫基表示,對於「積欠工資」、「積欠勞健保費」及「併購」等情事之企業,勞工局將邀請律師及專業人員入廠查訪,以先期掌握大量解僱情事,並提供被解僱勞工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相關諮詢,以保障其權益。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