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常有公司行號詢問,僱用外籍勞工在我國來源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給付「境內居住之個人」時,雇主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所扣稅款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開立扣繳憑單申報;給付「非境內居住之個人」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公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外勞同一課稅年度內居留滿183天者,可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如提前解約離境,以致居留未達183天時,扣繳稅額不足差額得檢具居留證資料,向國稅局辦理補申報,不會有罰則問題。
而外勞居留天數計算方式,係以護照入出境章戳日期為準,以「始日不計末日計」的原則認定,亦即入境日當日不計入在臺居留天數,但出境日當日則可計入。
不過聘僱家庭看護工的雇主並非扣繳義務人,不可在薪資中直接扣除所得稅款,否則將違反薪資未全額給付的規定。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