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創立於民國八十一年 勞工委員會核發許可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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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看護工轉出由新雇主承接 原雇主方可聘新人(2016-09-06)


  常有雇主誤認只要辦理外籍家庭看護工轉出,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並同意辦理轉出作業後,即可接續聘僱新外國人;勞動力發展署表示,雇主雖已與原聘僱的家庭看護工合意辦理轉出,外國人如還在等待轉出期間尚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雇主仍不得接續聘僱或引進新任外國人,若雇主先行接續聘僱新任外國人,勞動部依法將不予許可。
發展署指出,雇主及所聘僱的外籍家庭看護工如共同與新雇主簽署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後,新雇主自合意接續聘僱日起即負雇主責任,於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日起3日內完成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並自合意接續聘僱的翌日起15日內向勞動部申辦接續聘僱許可。如新雇主於辦理期間,有突發事由,需提前終止聘僱外國人,因已有聘僱事實,仍應依規定期限向地方政府通知及向勞動部完成申請接續聘僱許可,並協助外籍家庭看護工續行辦理轉換雇主。
發展署重申,外籍家庭看護工原雇主在外國人等待轉換雇主期間,仍應協助辦理轉換雇主作業,並待外國人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後,始可聘僱新外國人。外籍家庭看護工轉換作業事宜,可洽詢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02)8995-6000。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