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雇主申辦遞補招募外籍勞工業務更加便捷,勞動部月前公告可不必再檢附外國人出國證明文件,不過截至8月底為止,仍有4成申辦案件仍檢附搭機證明或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勞動部提醒,現行雇主申辦遞補招募案件時,於檢附外國人出國證明文件部分,只須依規定正確完整填寫申請書,並填具外籍勞工出國日期,即可取代原應檢附的外國人出國證明文件。
勞動部說明,以往雇主申辦外籍勞工遞補招募時,應檢附外國人出國證明文件,如搭機證明、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等,雇主向航空公司申請搭機證明時須支付新臺幣100元不等費用,除負擔該等手續費外,亦增加文件準備時間;為達簡政便民目標,勞動部於105年7月14日已公告原於申辦時需檢附的外國人出國證明文件,雇主僅需於申請書中正確填具外籍勞工出國日期,即可免附搭機證明,後續由勞動部透過與移民署介接的入出境資料比對,審核無誤後即核發許可。
勞動部表示,自105年7月14日公告後至8月底止,申辦外籍勞工遞補招募申請案計7,364件中,約有4成申辦案件仍檢附搭機證明或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勞動部指出,只要後續可由系統逕行勾稽,或外部相關單位可透過機關間網路查知比對的資料,都不需檢附書面證明文件,除免附外國人出國證明文件,還包括公司登記、工廠登記證明、求才證明書、審查費收據正本、雇主於國內招募時,其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廢止聘僱許可函影本、地方政府驗證雇主與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證明書、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聘僱許可函影本、外國人由新雇主接續聘僱許可函影本、勞動部核發之招募許可函、當地主管機關核發受理通報之證明文件、聘僱外國人名冊正本等相關文件。
勞動部說,雇主應依規定正確完整填寫申請表,如遇案件有疑義時,仍將依個案情形請雇主檢附相關文件,以利案件審查有疑問可洽電話:02-8995-6000詢問。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