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9月10日公告《勞動基準法》第36條函釋與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同意書(範例),針對「7休1」的例假需符合公眾生活便利、重要年節特殊需求、境外工作或其他短期任務等條件才可挪移,勞工同意最多可連上12天班,新函釋指定10月1日生效,另明定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同意書,雇主需與其出勤紀錄一併保存5年。
勞動部9月1日至8日在網站預告《勞基法》第36條令釋草案與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同意書(範例)草案,徵求各界意見;勞動部指出,這段期間沒有民眾提出書面意見,僅有少數是曲解法案內容,經說明後就沒意見了,因此勞動部9月10日公告《勞動基準法》第36條函釋與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同意書(範例),指定10月1日生效。
《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7天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該例假之安排,以每7日為1周期,每1周期內至少應有1日例假,原則上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
《勞基法》第36條函釋,雇主於三項原則下,事先徵得勞工同意後,可在兩周內適當調整原定例假,其間隔最多12天。
三項原則分別是:一、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屠宰業或承載旅客之運輸業,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致有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二、因勞工從事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致有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三、因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電廠歲修執行職務,致有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
勞動部說明,年節一般係指民俗節日及國定假日,前者如元宵、中元節等,後者則是勞基法的國定假日,屠宰業及運輸業因為服務民眾所需,因此給予必要彈性。其次是工作地點特殊,在海上或高山、離島等;最後則是公司指派出國短期出差、導遊帶團出國、媒體記者出國採訪、電廠執行歲修等人員,無法執行「7休1」的工作樣態。
勞動部強調,雇主必須考量勞工之健康及安全,如果勞工覺得生理、心理之狀態無法負荷者,隨時可以終止例假的調整,並回復到做 6 休 1 的原則。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