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預告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修正重點包括,增列曾來臺工作的藍領外勞,雖無連續曠職3日,但有失去聯繫情事,就不得再入國工作;因應溝通翻譯需求,外籍雙語翻譯人員人數比例提高為16名,與針對製造業外勞轉換雇主,經各地方主管機關查明無可歸責事由者,其配額在下一次計算名額時不會被扣除。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告期至9月27日,有意見者可以書面提出。
勞動部指出,為利外國人管理,就外國人入境未滿3日尚未取得聘僱許可、聘僱許可剩餘期間不足3日、或經安置等待出國或轉換雇主期間,發生連續3日失去聯繫等情事時,無法依第二款規定予以管制外國人再入國工作,因此在第6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標準規定之工作,不得有下列情事,新增第9款規定「曾在中華民國境內受聘僱從事本標準規定工作期間,有連續3日失去聯繫情事者。」現行第9款規定移至第10款。
現行製造業外勞若經轉換,雖不可歸責雙方,但仍限制雇主於轉出名額2年後,始得申請初次招募外籍勞工,以避免外籍勞工在臺人數大幅增加。為維護雇主營運及考量外籍勞工工作權益,在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查明,雇主及外籍勞工確實無違反相關勞工法規或勞動契約,即勞雇雙方皆不具可歸責事由時,勞動部修法增列第14條之7第1項第4款但書規定,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應包含申請日前2年內,依本法第59條規定轉換雇主之外國人人數。「但轉換雇主之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者,不在此限。」
由於在臺受僱之外籍勞工總人數已達60萬人,所需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居間提供之輔導及翻譯服務,亦有增加;經統計,截至105年5月底,國內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1,465家,在臺受僱之外籍雙語翻譯人員共1,010名,基於外籍勞工管理所需,修正第26條第2項外籍雙語翻譯人數之上限規定,合計不得超過16人。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