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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護機構申請外籍看護工 即日起文件簡化(2016-10-07)


  因應網路資訊趨勢,勞動部可由介接衛福部身心障礙者資料勾稽得知收容人資料者,因此勞動部105年10月5日公告,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的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等養護機構,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只須檢附收容人名冊,不用再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但收容人未具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資格者,仍須檢附相關文件影本申請。
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養護機構雇主每3名收容人可僱用1名外籍看護工,且僱用外籍看護工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人數,以往養護機構雇主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時,須檢附機構實際收容人名冊正本、收容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勞動部再據以審核養護機構雇主可聘僱外籍看護工人數,即日起,只須檢附收容人名冊,不用再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