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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補案未滿1年 雇主須補薪資差額(2014-10-30)

 
       雇主申請遞補泰勞,工作期間如未滿1年,需檢附說明書與驗證文件一併送至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辦理驗證,並承諾補足一年薪資,才會受理申請。由於近期有部分仲介業者在辦理遞補案時,不清楚應如何準備說明書,勞工處方面解釋,該項文件並沒有官方正式版本,必須仲介業者自行準備,雇主說明內容應包括招募核准函號、外勞從事工作類別,同時表明願意給付薪資數額,以中、英文送法院公證,檢附一式三份提出申請。
       基於保障外勞權益考量,各外勞輸出國對於雇主遞補案件,均設有工作時間的下限,避免外勞因工作時間過短,導致外勞無法支付來臺各項費用造成過重的經濟負擔。泰國、菲律賓的規定,遞補時間應不少於1年,越南則為1年5個月。
       泰方人員說明,遞補工作時間未滿一年的案件並不多,為保障外勞權益,原則上不受理剩餘工作期間未滿一年的案件,但考量到確實有部分產業有人力需求,在兼顧勞僱雙方權益的前提下,採取折衷方式,雇主應承諾足額給付12個月的工資,以目前基本工資月薪19,273元為例,只要雇主願意給付一年薪資,即19,273元 x 12個月,共計23萬1,276元,將同意申請。
      由於菲律賓政策上,對於契約不滿一年的申請案件都不予受理,再加上前任菲勞中心主任孔宏瑞的作風較強勢,因此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MECO)對於未滿一年的遞補案件都會退件,但據了解這項做法可能隨著新主任LLEWELYN D. PEREZ上任有所調整,做法上會比照泰國,以補足1年薪資的方式辦理。
      越辦處勞工管理組長阮氏雪絨表示,現階段所規定的遞補工作時間不得少於1年5個月,雇主若堅持要引進,該處將個案審核,但並非以薪資做為唯一要件。
       阮氏雪絨說明,對於這類特殊案件,會要求個案提出服務費、膳宿費,以及國外所有費用總額的證明文件,並沒有明確的認定標準,而是做整體的評估,了解所有條件是否真能符合越勞的利益。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