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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外籍看護者符合特定社會福利資格 無須申請即可免繳就業安定費(2016-11-03)


  為照顧經濟弱勢家庭,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自105年11月起將主動比對衛生福利部特定社會福利資格,凡經濟弱勢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特定社會福利資格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無須申請即可免繳納就業安定費,預計有9,000名雇主受益。
  發展署表示,依104年10月7日修正公布就業服務法第55條規定,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或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者,其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免繳納就業安定費。前項規定目前係由符合上述資格的雇主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提出申請,經核定後始免繳納就業安定費。
  為達簡政便民目標,發展署自105年11月起,於受理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後,將主動比對雇主或被看護者的福利資格身分,免去申請及準備資格證明文件程序,估計將有9,000名雇主受益。發展署指出,比對作業將溯及自104年9月1日起的就業安定費帳務,倘有符合資格雇主溢繳就業安定費情形,將採隨就業安定費帳單檢附溢繳退費申請書,以利雇主向發展署申請退還。
  另因應雇主或被看護者的特定社會福利資格可能產生異動,發展署表示,針對享有免繳就業安定費的雇主,將定期勾稽免繳期間雇主或被看護者是否有資格異動的情事,並辦理通知雇主繳納就業安定費事宜。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洽詢電話服務中心:(02)8995-6000。



資料來源:勞動部 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