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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滿續聘或轉出 勞動部彙整28頁問答供參考(2016-11-21)


  針對就服法第52條規定與其相關子法「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勞動部分「政策及管理面」、「申請程序面」、「仲介規定」、「期滿轉出作業」等4大面向彙整相關常見問題,共有書面資料28頁提供參考。
  針對期滿續聘外籍家庭看護工與家庭幫傭,勞動部指出,需重新簽訂勞動契約,考量雇主與外勞雙方關係相對穩定和諧而合意續聘,新訂之勞動契約建議依104年9月起每月薪資新臺幣17,000元簽訂,不宜以每月薪資新臺幣15,840元簽訂。
 期滿續聘案件其外勞每月服務費,勞動部指出,仲介得向外勞收取服務費金額,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 元;至於不續聘期滿轉出案件的外勞服務費金額,目前仍未定案,擬比照續聘案每月1500元。
  另外,原雇主期滿不續聘,外勞期滿轉換,並由新雇主透過委任仲介媒合承接,仲介得向新雇主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兩者合計不得超過外勞第1個月薪資;至於原雇主期滿續聘原外勞,仲介可否向原雇主再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第1個月薪資)?目前尚在簽核中,若是仲介依現行收費規定向原雇主收取費用尚無不可。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