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有勞資糾紛者,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調解查明,雇主及外勞確實無違反相關勞工法規或勞動契約,又勞雇雙方無繼續聘僱意願,外勞得以轉換新雇主,雇主配額將不會被管制2年;至於自18日起所送申請案,若是2年內有轉出名額被管制扣除,雇主須檢附資料證明,不可歸責雇主,外勞配額才會返回。
勞動部105年11月16日公告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該標準11月18日生效。
勞動部指出,就外國人入境未滿3日尚未取得聘僱許可、聘僱許可剩餘期間不足3日、或經安置等待出國或轉換雇主期間,發生連續3日失去聯繫等情事時,由於無法依該標準第6條第2款規定予以管制外國人再入國工作,因此在第6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標準規定之工作,不得有下列情事,新增第9款規定「曾在中華民國境內受聘僱從事本標準規定工作期間,有連續3日失去聯繫情事者。」現行第9款規定移至第10款。
以往製造業外勞若經轉換,雖不可歸責雙方,但仍限制雇主於轉出名額2年後,始得申請初次招募外籍勞工,以避免外籍勞工在臺人數大幅增加。為維護雇主營運及考量外籍勞工工作權益,在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查明,雇主及外籍勞工確實無違反相關勞工法規或勞動契約,即勞雇雙方皆不具可歸責事由時,新增列第14條之7第1項第4款但書規定,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應包含申請日前2年內,依本法第59條規定轉換雇主之外國人人數。「但轉換雇主之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者,不在此限。」
因在臺受僱之外勞總人數已逾60萬人,所需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居間提供之輔導及翻譯服務,亦有增加;經統計,截至105年5月底,國內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1,465家,在臺受僱之外籍雙語翻譯人員共1,010名,基於外籍勞工管理所需,修正第26條第2項外籍雙語翻譯人數上限提高至16名。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