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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管署修外勞健檢管理辦法 即日生效 新聘可生效第6、18、30個月辦理檢查(2016-11-24)


  配合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刪除外勞每工作3年應出國1日規定,疾病管制署修正「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明定外勞工作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雇主,於新聘僱許可生效日起第6個月、第18個月及第30個月辦理定期健檢,亦即期滿續聘及轉換者,因外勞沒有出境,無須辦理入境前在母國的健檢以及3日內的健檢,即日起生效。
  另考量各外勞輸出國不同狀況,此次修法也明定,外國人請假返國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工作性質及各國流行疫情,公告其再入境後之健康檢查時程及項目。疾管署表示,將會視未來不同國家疫情隨時調整,但因外勞返鄉多屬短期性,現階段暫時沒有對請假期間做進一步界定的規劃。
  健檢辦法第5條規定,第二類外國人應辦理健康檢查時程,除申請入國簽證時檢附國外認可醫院所核發3個月內建檢證明,以及入國後3日內健檢外,入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雇主應安排外勞做定期健康檢查;就服法今年11月5日修正生效後,工作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雇主者,自新聘僱許可生效日起亦同。
  日前疾管署已簡化健檢結果函報作業。即日起,外勞於「入國工作」或「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滿6、18、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辦理之定期健康檢查,其合格健康檢查證明免送衛生局備查。定期健檢結果如有不合格項目或須進一步檢查者,例如:疑似肺結核(漢生病)個案須至確認(指定)機構複檢、梅毒陽性個案須取得完成治療證明或寄生蟲陽性個案須治療後複檢等,雇主仍須於收受複檢診斷證明書或完成治療證明之次日起15日內,將複檢診斷證明書(或完成治療證明)及聘僱許可函送交衛生局備查。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