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就服法》第52條刪除外國人期滿出國1日規定已於11月5日生效,勞動部提醒,雇主申請續聘並經核發聘僱許可後,不得反悔取消,須等繼續聘僱許可之期間開始後,才能依法規定辦理聘僱關係終止事宜,另對於接續聘僱之雇主與期滿轉換之外國人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者,應直接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不適用透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程序規定。
根據統計,目前申請期滿續聘案件已有4,007件,製造業等產業外勞有1691件、家庭類外勞包括機構看護工有2,316件;至於期滿不續聘申請轉換案件則有4件,產業與家庭外勞各2件。
勞動部說明,外籍勞工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2至4個月,在台工作累計時間只要未滿12年或家庭看護工未滿14年,可由雇主向勞動部申請續聘,經許可後,外籍勞工就可以不用出國,繼續留台工作。
原雇主如與外國人聘僱許可屆滿,有繼續聘僱之必要時,得由原雇主依法規定先行辦理國內招募申請招募許可函及入國引進許可函,向勞動部申請繼續聘僱,期滿續聘雇主無須於續聘之日起3日內安排外籍勞工接受健康檢查,也無須於期滿續聘時起3日內向縣市政府辦理通報。
原雇主與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雙方已無繼續聘僱之必要時,得由原雇主為外國人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依法規定先行辦理國內招募申請招募許可函及入國引進許可函,並依轉換雇主準則申請接續聘僱;同時在外國人同意轉換申請書表上,將依外國人之意願,於指定之資訊系統平台登錄必要資料,將其欲轉換雇主或工作意願供其他雇主參考。
對於製造業雇主擔心外籍勞工期滿轉出後,該名額是否會控管 2 年,勞動部指出,原外籍勞工期滿轉換新雇主後,雇主仍可依申請重新招募許可函聘僱或承接新的外籍勞工。如原外籍勞工於期限內無法轉換新雇主,即需依規定返回母國,不會影響雇主的 名額。
雇主應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與外國人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簽署日起3日內,檢附規定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雇主應於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之翌日起15日內申請核發接續聘僱許可。
核發許可期間以期滿轉換外國人之原聘僱許可期間屆滿之翌日起,最長為3年,至於以遞補招募許可申請者,則以補足所聘僱外國人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