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造成泰勞因轉換新雇主後,因原雇主資料與泰方所登記的名稱不符而衍生問題,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擬於近期內發布公告,建議接續聘僱案件在取得勞動部核發許可函的1個月內送辦事處驗證,最快月底前公告具體辦法及文件。
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案,取消外勞每工作3年須出國1日規定,於11月5日生效。針對期滿接續聘僱案件,因泰勞仍在同一雇主名下服務,未涉及資料的異動,因此泰方不會強制要求必須重新辦理勞動契約的驗證;然而接續聘僱案,雇主資料將變更,因此泰方希望雇主重新辦理相關文件驗證,以免影響國外程序。
不過泰方人員也坦言,外勞入境後,外辦處很難逐一掌握是否轉換其他雇主,因此無法強制規定所有接續聘僱案件都必須至勞工處辦理驗證;然而,若新、舊雇主資料不符,泰勞離境時可能就會受到阻礙。
此外,工人依泰國規定須投保「海外工作保險」,做為雇主關廠歇業、轉換期間食宿以及醫療時的急難救助,保險資料如雇主名稱不符,也可能出現理賠爭議,希望藉由程序的補足,進一步保障勞工權益。
泰辦處指出,接續聘僱案辦理文件驗證,該處可協助函文通知國外,原則上希望在取得勞動部接續聘僱核准函的1個月內辦理。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