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52條取消出國1日規定在105年11月5日生效, 由於法令三讀後約2周馬上生效,相關部會配套措施緊急因應,其中有關外勞居留證到期如何延期一事,有仲介質疑各地服務站要求文件與給予補正期限不一,對此,內政部移民署表示,並未有不一致,已統一規範持「收件回條」給予3個月,「招募許可函」則給予6個月報備補正期。
此外,對於有外勞因護照期限將屆滿,因其母國駐台辦事處尚未核發新護照,移民署則給予6個月的報備補正期。
外籍勞工聘僱許可期間於105年11月5日屆滿者,可由雇主向勞動部申請續聘並經許可後,就可以不用出國,繼續留台工作;至於雇主不續聘,外勞不出國在台轉換雇主則是自11月17日之後辦理;另將在外國人同意轉換申請書表上,將依外國人之意願,於指定之資訊系統平台登錄必要資料,將其欲轉換雇主或工作意願供其他雇主參考。
根據勞動部統計,截至12月5日止,申請期滿續聘共7,540件,其中產業類為4,151件,家庭類為3,389件;另申請期滿轉換共31件,其中產業類14件,家庭類17件 。
勞動部指出,期滿續聘或轉換案件,其退補件原因多為雇主未蓋公司圖記及負責人印章、外國人未簽名及蓋章(捺手印)及雇主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函文號未填寫。
由仲介投訴指出,各地服務站對於外勞居留延期所要檢附文件不一致,所給予的補正報備期也不同,造成送件困擾。
移民署表示,為配合就服務第52條實施,外勞期滿無須出國,由於居留證時效是配合聘雇許可函期限,法令剛生效時,因為勞動部的申請案尚在審查中,外勞無法檢附勞動部許可之期滿續聘許可函或期滿轉換許可函等文件申請,同意以「收件回條」報備延期,剛開始是核准報備補正期1個月,再以1個月延長,後來改為給予2個月報備補正期再以2個月延長,最後統一各地以3個月為報備補正期,另若是已持「招募許可函」則給予6個月報備補正期。
移民署說明,外勞應於入境後15日內申辦居留證,逾時申辦,將處新台幣2,000至10,000元罰鍰;延期應於居留效期屆滿前30日內申辦。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