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一例一休修法通過,勞動部除了做各項修法前後勞工權益比較表格外,也將詢問最多議題整理「勞基法修法常見問題集」共20題QA問答上網周知。同時勞動部已建立「特別休假日數試算表」,勞工只要輸入到職日就可計算出自己的特休假天數。
另外,由於新修正之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自明(106)年1月1日起,勞工之國定假日回歸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含5月1日勞動節總共12日)。在新法實施前,勞工之國定假日仍依現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辦理 (包含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勞動部指出,今年12月25日仍應放假。
勞動部指出,「
特別休假日數試算表」在勞動部網站首頁上,其特別休假,依所填受僱日、計算日之結果估算特別休假日數。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勞工留職停薪期間,得不併入工作年資計算。惟如勞資雙方對於留職停薪期間年資計算另有約定,可從其約定。(https://kmvc.mol.gov.tw/Trail_New/html/RestDays.html)
勞動部說明,新修正之特別休假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但雇主因為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另一方協商調整,勞工在符合特別休假請休要件時,雇主應告知勞工依規定排定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勞工特別休假未休完之日數,不論原因為何,一律折發工資。前開「年度終結」,依勞工到職日而定(例如:A勞工於某年10月1日到職,其年度終結日為每年之9月30日)。
雇主應於工資清冊記載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並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當勞工主張本條特別休假權利,但雇主有所異議時,雇主應負舉證責任。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