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創立於民國八十一年 勞工委員會核發許可證第
  • 0042
首頁/新聞中心/新聞訊息
< 回上一頁 >

移盟籲取消境外漁工 全面適用勞基法 反對適用84-1 漁業署已擬訂管理辦法(2016-12-28)


  台灣移工聯盟12月27日赴農委會,呼籲取消境外聘僱漁工制度,所有勞動條件一體適用勞動基準法,並反對勞基法84-1擴大適用外籍漁工,針對福賜群號印籍漁工Supriyanto死亡案,除應追究行政機關疏失外,也應以勞保死亡給付專案補償等四點訴求。漁業署方面由副署長黃鴻燕接下勞團陳情書,並同意數名勞團代表入內溝通。
  移盟表示,台灣擁有全球最多的遠洋漁船數,年產值達438億元,2萬多名從業人員中,有9成是來自國外的廉價外籍漁工。現行制度下,境內漁工由勞動部主管,且適用勞基法,而境外漁工則由農委會漁業署,依漁業法及境外聘僱辦法聘僱。移盟強調,遠洋漁船應視為國土延伸,無論境內、外,均應受到勞基法規範。
  今年下半年漁業署提案,將勞基法84-1擴大適用外籍漁工,待勞動部公布即生效。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黃怡碧說,有關境外漁工的勞動環境已被綠色和平、國際勞工組織直接點名,但在政府提出的書面報告卻未思考如何加強執法、保障勞工權益,反而將漁工劃歸責任制,僅是期待漁工自行與雇主商議勞動條件。勞動人權協會執行長王娟萍認為,若將漁工納入84-1,所有條件都要適用勞基法,包括基本工資,工作時間原則為8小時,而非漁業署所說休息時間8小時。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研究員莊舒晴表示,因僅須向漁業署報備,政府無法提出境外僱用的漁工的具體人數,就算境內漁工適用勞基法,仍有沒領到加班費、沒飯吃的情況,沒領到加班費,執行勞動檢查也有困難,顯示近海漁工的勞動環境也未獲得充分保障。
  漁業署回應,遠洋漁業條例將於明年1月20日生效,目前正訂定「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也將同步生效,屆時對外籍漁工的權利保障將有更明確的規範。相關內容建立仲介連帶保證責任及評鑑制度,仲介機構應依仲介外籍船員人數繳交一定金額保證金,並接受評鑑。外籍船員最低薪資,須符合來源國可接受標準。對外籍船員除給予投保意外險外,增加一般身故及醫療保險,保險金額自新臺幣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至於外籍船員工作時間,每日休息時間不應低於8小時,每月休息不應低於4日,但為作業需要經船員同意,可另安排補休。 
  另外,船主、仲介機構、外籍船員應相互簽訂契約,明確規範各方權利義務。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