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創立於民國八十一年 勞工委員會核發許可證第
  • 0042
首頁/新聞中心/新聞訊息
< 回上一頁 >

外勞聘滿前2-4個月 協議續聘或轉出 勞動部籲雇主按期間申請 以免違法(2016-12-29)


  《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條文,取消外勞3年聘僱期滿出國1日規定,於105年11月5日生效,其中期滿續聘過渡期令釋將在106年1月4日截止,勞動部提醒,自106年1月5日後,雇主如與外勞合意期滿繼續聘僱,應於外勞聘僱期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向勞動部申請期滿續聘事宜;針對即將期滿的外勞,勞動部呼籲雇主與仲介及早協議外勞是否願意續聘、轉換,抑或是期滿就返國,以免耽誤申請,影響雇主與外勞權益。

  期滿續聘案件超過萬件    期滿轉換僅有5百餘件
 勞動部表示,針對雇主未在期間內申請應如何處置?是否有罰鍰並扣配額等,目前在正簽核處理原則,近期會公告。
  至於外勞原先想回國,但在聘雇期滿前1個月迴轉心意,同意原雇主續聘,勞動部指出,將會以個案處理,要求雇主與外勞敘明原由,原則上還是會同意雇主期滿續聘原外勞;另外,外勞聘雇期滿前,雇主不願續聘、外勞也表達不願回國,雇主應在外勞聘僱期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向勞動部申請轉換事宜,若是雇主不作為影響外勞期滿轉出時間,勞動部指出,雇主恐違法並會影響配額。
  根據統計,截止12月27日,申請期滿續聘案件有1萬1,560件,家庭類5,513件、產業類6,047件。申請期滿轉換案件則有549件,家庭類148件、產業類401件;其中118件已有新雇主申請接續聘雇,50件是家庭類、68件是產業類。
勞動部說明,為使雇主及外勞於修法後即得免出國續留臺工作,特以令釋方式提供彈性申請期滿續聘期間,如聘僱許可期間於105年11月5日起屆滿,雇主有繼續聘僱該名外勞的需要,經與外勞合意繼續聘僱後,得於106年1月4日前檢送申請文件,辦理期滿續聘許可。自明(106)年1月5日起,雇主欲辦理外勞期滿續聘作業,其申請時間應依規定於勞工聘僱期滿前2個月至4個月向勞動部辦理,逾期恐影響雇主及勞工權益。

  期滿續聘常忘繳審查費    勞雇忘記簽續聘同意書
  勞動部舉例說明,即雇主所聘僱之勞工如係於106年3月4日以前聘僱屆滿者,若經勞雇雙方合意將續留臺工作,均應於106年1月4日前向勞動部申請期滿續聘。
  勞動部提醒,目前受理期滿續聘申請案件,雇主最常忘記繳交文件審查費及簽署勞雇雙方同意期滿續聘證明書。為利申請作業順行,並確保勞雇雙方意思表示,請雇主送件前再次確認申請書表資料欄位是否完繕,方得保障雇主及外勞工作權益。
  勞動部再次提醒,期滿續聘過渡條款期限僅至106年1月4日止,106年1月5日起應於外籍勞工聘僱屆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辦理,如雇主及外勞願意期滿繼續聘僱者,請向勞動部提出申請。
  此外,原雇主申請期滿續聘時,基於文件簡化,雇主及外勞無須再檢附重新簽具之工資切結書,故地方主管機關實施檢查時,應以最近一次經外國人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工資切結書記載內容為準,不可有不利於外勞的變更。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