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特休假新制在106年元旦實施,特休假計算到底該使用「曆年制」還是使用「到職日制」?勞動部13日表示,新法規定特休假是由勞工排定,以到職日計算的年度終結來結算未休假工資,雇主如果利用「曆年制」容易產生糾紛,因此建議依照法令規定,以到職日來計算。
根據勞動部日前回覆給律師陳業鑫的回函中寫到,如果勞工在民國105年7月5日到職,到106年1月5日仍在職,因工作年資滿6個月,可依新修正的勞基法取得3天的特別休假。請休期間為106年1月5日至106年7月4日之間。
倘勞工繼續工作未中斷,並於106年7月5日仍在職,因年資已滿1年,自106年7月5日至107年7月4日,可另排定特別休假7天。也就是說,勞工的特休假以到職日為主,而非採曆年制。
勞動部解釋,不是反對特休假用曆年制計算,只是目前法令規定是以工作年資滿多久來計算特休假,且法令又新增工作滿半年的特休假,其他天數也有調整,每個勞工的到職日不一樣,因此特休假的計算結清點也會不一樣。
勞動部說明,過去特休假是可由勞資雙方各半排,採用曆年制沒有太大問題,但現行規定是只能由勞工來排定,因此勞工的年度終結日還沒有到時,雇主也無法採曆年制來結清。
勞動部表示,按照法令規定用到職日來說,不管給假天數、年度終結日來結算工資就沒有問題;但如果用曆年制來算,若是沒有辦法按法令規定或是優於法令的話,就會有些問題。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