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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謊報外勞逃逸 將處30萬元以上重罰(2017-01-18)


  有外勞陳情並未逃跑,卻被雇主或仲介通報,要撤銷逃跑,勞動部行政調查時間冗長,要求檢討《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對此勞動部表示同意召開修法說明會,並強調雇主謊報外勞逃逸,恐違反刑法214條致公務員登載不實,也違反就服法第5條規定提供不實資料,將處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仲介也將以未善盡受委任,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17日下午帶3名外勞到勞動部陳情,1名印尼籍漁工是去漁工工會要求協助轉換雇主,卻被通報逃逸;1名是職災勞工,人待在宿舍去被警察已逃跑名義抓起來;另1名是看護工,被仲介無預警帶離雇主家,後被通報逃逸,經6個月行政調查最後撤銷逃逸,但卻因恐懼罹患憂鬱症。
  勞動部指出,對於外國人行蹤不明有疑義都會交由地方主管機關查察,有時案情複雜所以行政調查時間較久,但是都會再以電話或發函催促。另外,針對外國人行蹤不明廢止處分後1個月內返回,原雇主還是願意聘用者,勞動部將會撤銷行蹤不明註記。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