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須具有醫療性質所支付之費用始得認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需長期照護,所支付的醫藥費,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舉扣除。
分局進一步說明,「醫藥及生育費」係指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才能列舉扣除;其他如病房膳食費、照護費、看護費等非屬醫療性質費用,則不得申報扣除。彰化分局提醒民眾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應注意相關扣除規定,並檢附證明文件供查核。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