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取消外勞每工作3年需返國規定。為保障在台印勞權益,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發布公告,要求辦理續聘3年不返國申請案件,應提出台灣保險、家屬同意書、健康檢查證明等文件;如有委託台灣仲介服務,必須提供該公司的有效許可證,相關規定於106年1月18日起生效。
針對勞動契約認證時須檢附的台灣保險證明,依印方規定,家庭類(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應提供健保,意外險最低新台幣30萬元。事業類(廠工、機構看護工、漁工、營造工)則需提供意外險最低45萬元。但因大部分在台從事事業類工作的印勞已有勞保,對此印辦處已取消需投保45萬元意外險的規定,僅需提出勞、健保投保證明。
此外印辦處也新增家屬同意書,有配偶者由配偶簽名;單身無配偶請父母簽名,該項文件沒有制式表格,須由印勞親屬在母國經里長簽字。
根據印辦處公告,辦理續聘認證勞動契約程序,應檢附文件包括:台灣勞動部核發重新招募函及聘僱許可函、內政部移民署核發居留證、有效期6個月以上護照及重入國證明、台灣保險證明,以及家屬同意書等文件。
辦理勞動契約認證,規費為新台幣700元,至彰化銀行辦理繳費。另外印辦處近期也修正勞動契約內容,仲介業者可至印辦處網站下載。
由於家事外勞並非勞保強制投保對象,因此各外勞輸出國為讓勞工權益獲得確保,因此均訂有不同的意外險標準,並由雇主支付該筆費用,但仍低於勞保雇主負擔金額。桃園市就業服務公會理事長黃杲傑表示,有些工廠除了勞保外,也會以商業團保方式分擔風險,保障已經比意外險更周全,無須額外要求意外險。如外勞還有另外加保意外險必要,他也建議勞動部可協調各輸出國,決定一個統一的標準,而非讓各國各自喊價。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