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後,仲介須協助外勞期滿後續聘或轉換,都是在修法後新增的服務。考量期滿轉換案件,仲介除須多次媒合外,也要協助外勞適應新環境,勢必有更多的服務內容,桃園市就業服務公會理事長黃杲傑主張,應向外勞收取2個月基本工資的費用,至於期滿由原雇主續聘者,則收取1個月的費用。
勞動部日前提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徵詢各界意見,桃園市就服公會對此提出建議。
過去以來官方與民間團體對於仲介收費的合理性不斷提出不同看法,認為3年期滿留台的外勞,已經對環境很熟悉,仲介不需負擔很高的服務成本,主張不應再向外勞收費。對此黃杲傑批評,「這是不懂仲介工作的人所說的外行話」,他強調,如果外勞在原雇主處表現良好,根本就不會轉換雇主,因此仲介扮演的角色,就如同就業服務站的就業媒合一樣,需要不斷幫外勞找到雙方都適合的雇主,自然需要比較高的成本。
至於期滿留任原雇主的外勞,他也認為,有些外勞工作時間一久,會有怠工、效率不佳的情形,甚至主張要加薪、多休假,都需要仲介居中溝通,實際上服務成本是增加的,因此認為仍應收取1個月薪資才合理。
多數移工團體及外勞輸出國認為,多數都是雇主要求服務,但目前制度下雇主、外勞各自的費用卻很懸殊,對此黃杲傑則是認為,對於雇主的服務項目和對外勞的服務項目應該分開來看,服務雇主時,仲介不需派翻譯,但服務外勞除翻譯外,有時也需要本國籍主管隨行,要以提高雇主的收費來補貼外勞也未盡公平。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