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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看護工作 僅限照顧病患生活起居 年節前夕用人高峰 勿指派至他處幫忙(2017-01-26)


  農曆春節前夕,家戶忙於大掃除之際,台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提醒,家庭看護工工作範圍,僅限於照顧工作及被看護人相關的生活照料清潔工作,不得從事打掃、照顧孩童、至店面或公司協助經營等許可以外工作,或指派自身所聘僱的外籍看護工協助親戚、朋友打掃房舍,否則將處原雇主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此外,若僱用未經許可的非法外勞,將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105年度台北市處分外勞雇主違反就服法案件,以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聘僱外國人」最多,共358件,其次為第44條「非法容留」,共107件,第57條第3款「指派從事許可外工作」則有63件。
  重建處分析,與104年度相比,非法僱用外國人以及非法容留,去年處份件數分別增加78件、41件,主要與在台外勞人數增加有關,而部分行業如餐飲、小吃業又因工作環境悶熱,不容易招到本國勞工,因此鋌而走險僱用非法外國人。不過去年違反許可外工作的案件,則比104年略微減少6件。
  目前就服法對聘僱外勞係採特許制,只有「外籍配偶」和持工作證的「外籍學生」才可由一般行業的民眾直接聘僱,如有自稱為外籍配偶者前來應徵,雇主聘僱前應查驗「身分證正本」或「居留證正本」及「依親戶籍資料正本」以確認其身分。外籍學生在臺工作須由學校同意並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雇主聘僱前應查驗「工作證正本」、「居留證正本」及「學生證正本」,並留意工作證上註明之工作許可期間,避免觸法。
  為宣導合法僱用,趁著臨時用人的高峰期,重建處日前選定迪化商圈年貨大街進行專案式宣導,逐一拜訪攤商及店家,告知聘僱外國人相關規定。由於初訪是以宣導為主,因此目前未開出罰單。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