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創立於民國八十一年 勞工委員會核發許可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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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按日主動比對外國人出境資料 勾稽時間差 資料有誤可填申請書更正(2017-02-08)


  有雇主詢問,外國人僅為返鄉,可再重入境,卻收到離境備查的廢止聘僱許可函,對此,勞動部說明,因外國人出國資料傳輸問題,如雇主收到勞動部核發返鄉外國人離境備查函致廢止外國人聘僱許可,可於外國人入國後,填寫「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申請項目:7X資料異動】」勾選「H、外國勞工恢復聘僱許可」欄位及填寫相關資料,即可向勞動部申請恢復聘僱許可。
 勞動部表示,依《雇聘法》第46條規定,雇主應於外國人出國後30日內,檢具外國人名冊及出國證明文件通知主管機關,辦理離境備查。為簡化雇主申辦手續,勞動力發展署自105年8月15日起擴大主動離境備查,由按月改為「按日」主動比對外國人出境資料,只要外國人是在聘僱期間屆滿前14日出國,或者經地方政府辦理提前解約驗證後出國,發展署會與移民署資料勾稽,勾稽到外國人出境資料後,即發給雇主離境備查函。
 不過,外國人若未取得核發聘僱許可出境者(例如,一入境就行蹤不明,自始未核發聘僱許可者,外國人在尋獲出國後,雇主應另行辦理離境備查)、經撤銷聘僱許可出境者(例如,外國人與雇主協議轉出,經廢止聘僱許可,但經規定期間後仍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在規定期限內出國後,雇主應另行辦理離境備查),或經核發重入境許可返鄉未歸致僱傭關係消滅者等3種情形,雇主仍需依規定於外國人離境後30日內,申請辦理離境備查。
 至於雇主在外國人出國30日內尚未接獲勞動部主動核發的離境備查函,可洽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02)8995-6000,提供雇主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及外國人護照號碼,由勞動部人員協助查詢。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