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創立於民國八十一年 勞工委員會核發許可證第
  • 0042
首頁/新聞中心/新聞訊息
< 回上一頁 >

外勞健檢辦法修正 明確規範檢查時點 新規定自即日生效 另公布問答輯參考(2017-05-08)


  為明確規範外國人健檢時點,衛生福利部5月5日公告修正「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5條、第7條、第8條、第11條,自即日起生效。配合勞動部去年11月15日修正藍領外國人轉換準則,接續聘僱之雇主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3年,以致未能規範未期滿接續聘僱的健檢時程起算始點,此次修正外國人健檢辦法第5條第1項第3款,明定外勞入國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雇主應為其安排定期健檢;就服法第52條修正生效後,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亦同。
  針對健檢辦法修正前後,可能發生部分外勞健檢調整變動的情形,衛福部將洽勞動部協助透過仲介業者轉知雇主,並個別通知自行申請接續聘僱之雇主。
  疾管署也已製作「外籍勞工健康檢查問答輯」,針對各種情況的認定原則進行說明。(外勞健檢辦法106.05 月新修訂外籍勞工健康檢查問答輯-完整版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修正案問答輯-簡要版。)
  考量防疫風險,針對外勞因轉換雇主或工作,重新核發聘僱許可而未接受最近一次檢查,或因頻繁轉換致超過一年未接受檢查者,修正後於第11條明確規範,雇主應自聘僱許可生效日之次日起7日內安排檢查;健檢結果如有不合格或須進一步檢查者,依定期健檢相關規定辦理。
  至於就服法52條修正生效後至健檢辦法修正前,未期滿接續聘僱的健檢時程係由入國工作起算;辦法修正後,將由聘僱許可生效日起算。為避免外勞短期內重複檢查而增加外勞與雇主的負擔,增訂第11條第3項,聘可生效日起滿6個月之日若與最近一次接受健檢日間隔未滿5個月者,免辦理該次健檢。
  此次修正也刪除健檢辦法原先條文第13條,以及原附表一、二的健康檢查證明。衛福部說明,指定醫院健檢證明表屬於行政指導性質,未來可以通函轉知指定醫院參酌,因此刪除。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