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管制署表示,有關受聘僱外國人健檢管理辦法實施初期,部分外勞因法規修正而未能在法定期間內辦理定期健檢者,雇主得在106年7月4日以前安排檢查。
此外,原本外勞定期健檢起計日分為三種狀況,有仲介業者反映實務執行有很大的困難,因此疾管署也做簡化,並調整網頁說明。健檢起計日判定原則為:1.聘僱許可函發文日期在2016年11月4日以前者,健檢起計日以「入境日期」計算。2.聘僱許可函發文日期在2016年11月5日以後者,健檢起計日以「工作起始日」計算。
外勞健檢辦法106.05.10 修訂:外籍勞工健康檢查問答輯-完整版及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修正案問答輯-簡要版。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