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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節屬國定假日 應依法給薪並放假(2017-10-05)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10月4日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為勞基法所稱國定假日,提醒雇主應給予勞工放假1日且照給工資,如雇主因經營上需要,且徵得勞工同意於當日出勤者,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即除給當日工資外,再加給一日工資,或擇日補休。至於服務業或相關輪班制工作者,勞資雙方事前協商將「中秋節」調移至其他工作日休假,則10月4日已形成一般出勤工作日,但建議事業單位事先公布協商調整後休假,並於排班表上註記休假日或國定假日,避免爭議。
  至於部分工時勞工,10月4日當日原本排定有出勤義務者,事業單位應給予放假1日,並依約定時薪及當日工時照給工資;倘經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應給付加倍時薪,即當日出勤工資應以時薪266元(133×2)以上乘以工作時數(8小時以內)核計。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