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創立於民國八十一年 勞工委員會核發許可證第
  • 0042
首頁/新聞中心/新聞訊息
< 回上一頁 >

107年元旦外籍船員生活照顧新規定上路 增陸上與船上居住標準 雇主及早因應(2017-10-30)


  漁船雇主注意!勞動部已修法指定107年1月1日起聘僱或是接續聘僱外籍漁工的雇主納入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規定對象,其中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增訂漁工陸上居住與船上居住標準,漁船主若安排漁工陸上居住,其膳宿標準與製造工等相同;若是安排原船居住,則須符合新訂的船上標準,若同時具備陸上住所及船上住所者,地方管機關同時檢查其陸上及船上之生活環境。
  勞動部指出,為加強保障外籍船員陸上、船上生活條件及急難救助,多次會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相關單位後,於106年7月6日修正發布新規定,將受聘僱從事海洋漁撈工作的外籍船員,納入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適用對象,此項新規定自107年1月1日起實施,讓漁船船主有充分期間準備因應。
  勞動部說明,目前外籍船員大多採原船安置為主要居住型態,本次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修正重點為新增船上居住類型的檢查事項,例如雇主應依船員人數配備適當的船用烹飪設施、船員應有其個人床舖、船上應配置救生與消防設備,以及公告相關諮詢保護專線資訊等。
  不過,漁船因有船體大小、作業漁場及漁季等問題,而可能產生陸上居住的類型,或同時具有船上居住的混合居住類型,則「陸上居住」部分的檢查項目,與現行製造業及營造業等由雇主提供外籍勞工居住處所的模式相同,故比照適用相同的檢查規範;若是為混合居住類型,雇主應於通報單上填寫陸上及船上住宿地點,由地方主管機關同時辦理兩者居住處所的生活照顧服務項目檢查。
  勞動部強調,計畫書所列項目,任何一項不合格者,經地方主管機關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4條不予核發招募許可(已核發者,得中止引進)、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或依違反本法第57條規定,依本法第67條予以罰鍰,並依本法第72條規定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勞動部呼籲,新制即將上路,漁船雇主應及早安排符合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的居住空間及膳食等要求,以免因不符規範而受罰,或影響雇主權益。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