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入國的外籍勞工,在入國後3個工作日內需辦理健康檢查。
外籍勞工入國後健檢項規定及項目
(1) 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外籍勞工入國後應於下列時程內至國內指定醫院辦理健檢:入國後3日內、入國工作滿6、18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
(2) 國內指定醫院名單,公布於疾病管制署網頁www.cdc.gov.tw > 國際旅遊與健康 > 外國人健檢 > 健檢指定醫院 > 外國人健康檢查指定醫院。
(3) 外籍勞工健檢項目:
A. 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
B. 梅毒血清檢查。
C. 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
D. 漢生病檢查。
D. 傷寒檢查。(印尼籍入境時需健檢項目)
(4) 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再次入國工作之外籍勞工檢具入國日前3個月內由我國國內指定醫院核發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者,得免辦理申請入國簽證健檢及入國後3日內健檢。
(5) 105年11月5日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生效後,聘僱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雇主)者,免辦理申請入國簽證健檢及入國後3日內健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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