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創立於民國八十一年 勞工委員會核發許可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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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所聘僱的外籍勞工行蹤不明,該怎麼處理才好呢?(2012-06-22)

如果外籍勞工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雇主要在3天內備妥各項文件以書面通知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移民署,並副知勞委會。
如果未按時通報,會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鍰。


(補充說明)
據勞動部表示,自102年12月27日起,為因應雇主廣大照顧需求,將外籍家庭看護工於雇主處發生行蹤不明情況之等待期,縮短為3個月,等待期滿後雇主即得向勞動部申請遞補。另增訂機構看護工、漁工、製造業工、家庭幫傭與營造工等,於雇主處發生行蹤不明之情形,雇主亦可於等待期6個月期滿後申請遞補。
再者,增加雇主同意外籍家庭看護工合意轉出者,亦得申請遞補之規定,期能提高雇主同意外籍家庭看護工轉出之意願並減少外籍家庭看護工行蹤不明之情形。
此外,需特別注意,雇主申請遞補外國人之聘僱許可期間,僅可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且原聘僱許可所剩餘期間須為6個月以上,否則仍然不得申請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