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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勞工的薪資所得稅該如何處理呢?(2012-06-25)

1.如外籍勞工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台居留天數合計滿183天,係「居住者」身分,該勞工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納稅,企業單位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工資時需依該勞工的選擇,按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扣取5%或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繳,選擇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者,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台幣2,000元者(即薪資所得不超過新台幣4萬元),免予扣繳。

2. 如外籍勞工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台居留天數合計未滿183天,係「非居住者」身分,採就源扣繳完納個人所得稅。
就源扣繳係指逐月按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扣足稅款,繳至國庫並到當地國稅局申報薪資扣繳憑單。
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6%扣繳稅款;高於基本工資之1.5倍者,按18%扣繳稅款。

3.如以個人身分聘用外籍勞工來台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之工作,由於個人並非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不論該勞工是「居住者」或「非居住者」,個人於給付工資時不應代扣稅款,但該勞工仍自行按勞動契約上每月約定工資計算所得稅額,依上開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4.外籍勞工來台工作後,如一課稅年度在台居留天數合計滿183天,應於次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上年度綜合所得稅之結算申報;如該勞工於年度結算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一週,辦理結算申報,稅捐單位受理申報後,經核算有應退稅款者,至遲於次年4 月底前核發退稅支票。

5.如該勞工授權代辦退稅及代理領取退稅款事宜,應協助辦理,如取得該退稅款時,應將該退稅款轉交給該勞工,如不法侵占該退稅款,將涉及刑事責任,請審慎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