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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健康檢查免驗愛滋病毒檢查Q&A(2015-02-17)


    104年2月4日總統令公布「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取消外籍愛滋病毒感染者之入境、停留及居留限制。自104年2月6日起,外國人健康檢查免驗愛滋病毒(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檢查。
    愛滋病毒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的簡稱,主要是透過不安全性行為、母子垂直感染,以及共用注射針頭、稀釋液等而傳染。愛滋病毒傳染途徑明確,一般日常生活、共同工作並無傳染他人或造成其他公共危害之虞。

Q1:請問與愛滋感染者共用馬桶、共用洗衣設備,會不會被感染愛滋?  
A:不會。愛滋病毒是需要透過體液、血液的交換才有比較高的感染風險,有特定的傳染途徑,包括:未全程使用保險套及水性潤滑液的危險性行為(肛交、口交、陰道交)、與其他人共用針頭、針具、稀釋液、母子垂直感染等。所以沒有辦法經由一般日常生活而感染,而糞便、尿液、口水、汗水等排泄物並不會造成感染,建議您不需要太擔心。

Q2:與他人共用牙刷、刮鬍刀,會感染愛滋病毒嗎?  
A:有可能,因為使用牙刷、刮鬍刀可能會出血,與他人共用是有機會感染愛滋病毒的。牙刷、刮鬍刀等個人用品,不與他人共用,是重要且基本的生活衛生習慣。

Q3:蚊子叮咬會感染愛滋病毒嗎?
A:不會。愛滋病毒不會經由蚊、蠅等昆蟲叮咬而感染。

Q4:游泳時倘若水中有愛滋病毒、皮膚又有傷口,是否會受感染?  
A:不會。人類的淋巴球細胞無法存在淡水及海水中,而病毒濃度亦不足,除非是大量出血;因此游泳並無感染愛滋病毒之虞。     

Q5:雇主如聘用感染愛滋病毒的勞工,有可能遭受感染嗎?
A:由於愛滋病毒主要是經由不安全性行為、共用針頭或稀釋液等而傳播,一般日常生活、共同工作並無傳染他人或造成其他公共危害之虞。

Q6:我雇用的勞工,如果切菜時切到自己的手,會傳染愛滋病毒嗎?
A:任何人切菜不慎切到手時,傷口應立即清潔、消毒及處理;對於沾有血液、體液等衣物或環境,請載上防水手套及立即清理。完整的皮膚是預防感染的屏障,至於愛滋病毒傳染途徑明確,一般日常生活、共同工作並無傳染他人或造成其他公共危害之虞。

Q7:雇主可否要求所聘僱的外國人,接受愛滋病毒檢查項目?
A:依據104年2月4日總統令公布「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刪除第18條條文,衛生福利部104年2月6日部授疾字第1042100029號函,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查檢免驗愛滋病毒檢查項目。雇主如欲增列愛滋病毒檢查項目,應與當事人充分溝通並經當事人同意,同時須由醫事人員提供篩檢前後諮詢;至於檢查結果,依法醫療機構僅能將告知當事人,不得通知雇主,雇主亦不得要求員工繳交愛滋病毒檢驗報告,以保障當事人權益及隱私。

Q8:公司負責人可否於新進或一般員工之體檢項目中,增列愛滋病毒檢查項目?  
A:依據衛生福利部104年2月6日部授疾字第1042100029號函,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查檢免驗愛滋病毒檢查項目。另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0及11條規定,勞工應接受之健康檢查項目,未包含愛滋病毒檢查。雇主如欲增列愛滋病毒檢查項目,應與當事人充分溝通並經當事人同意,同時須由醫事人員提供篩檢前後諮詢;至於檢查結果,依法醫療機構僅能將告知當事人,不得通知雇主,雇主亦不得要求員工繳交愛滋病毒檢驗報告,以保障當事人權益及隱私。

Q9:醫療院所是否可以將愛滋病毒檢查結果告知雇主及學校?  
A:不可以。醫療院所於辦理各類健康檢查時,如包括愛滋病毒檢驗,其檢查結果應主動告知當事人,不得任意通知雇主、學校或其他相關單位及人員,以保障當事人權益及個人隱私,而對於陽性個案,應依法進行通報。違反者,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處新台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Q10:我朋友已感染愛滋病毒,如果他在就業方面,有受到不公平待遇或歧視,請問應該怎麼辦?
A:如果感染者受到就業不公平待遇或歧視時,請先向原機關(構)、或團體負責人(雇主)提出申訴,如對於該項訴處理有延遲或對處理結果不服,則可向當地衛生局提出申訴,如對當地衛生局處理結果不服者,得向衛生福利部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