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表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遇假日順延1日),向居留地址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另依據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及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外僑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規定課稅之所得額,除補徵稅款外,應處以所漏稅額三倍以下的罰鍰。但是如果在未經檢舉及未經調查前,自動提出補報者,除補徵稅款外,應就補徵之稅款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可免予處罰。
更新日期 : 201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