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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評點制常見問題(2015-11-13)

問題1.何謂外籍家庭看護工評點制?
回答:依現行規定外國人在臺工作累計12年期滿後,即不得再入國工作從事外籍勞工工作。為使較優質外籍勞工能再入國工作,爰建立外籍家庭看護工延長工作年限至14年評點制度。

問題2.何時提出申請延長工作年限?
回答:雇主於申請招募或聘僱時,如該家庭看護工聘僱期間屆滿12年或滿11年起至12年間,得併同申請續留評點,或若未能併同招募或聘僱時申請,得單獨以資料異動方式提出申請續留評點。〈相關範例,請詳閱附件一〉

問題3.申請續留評點所需文件為何?
回答:請於「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中,勾選續留評點外國人欄位,並註明家庭看護工姓名、護照號碼及國籍資料,且檢附「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評點申請表」及相關佐證文件等。

問題4.續留評點的標準為何?
回答:續留評點資格如下:
項次 評點項目 資格條件 點數
1 專業訓練 取得我國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 15
經我國相關訓練單位、公協會訓練,符合照顧服務員訓練時數。 10
參加我國相關訓練單位、公協會辦理之照顧服務訓練 5
2 自力
學習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華語測驗入門級、閩南語認證基礎級、客語認證初級或原住民族語認證初級合格。
2.華語、閩南語、客語、其他漢語或原住民族語學習達120小時以上。
35
具備華語、閩南語、客語、其他漢語或原住民族語基本聽說能力,可進行生活及工作溝通 30

為申請之雇主從事家庭看護工作9年以上,精熟其被看護者照顧工作。 25
為申請之雇主從事家庭看護工作6年以上、未滿9年,熟練其被看護者照顧工作。 20
為申請之雇主從事家庭看護工作3年以上、未滿6年,勝任其被看護者基礎照顧工作。 15
為申請之雇主從事家庭看護工作1年以上,堪任其被看護者基本照顧工作。 10
服務
表現
工作具有特殊表現,經地方政府出具證明 25
工作具有特殊表現,取得證明 20

問題5.4項評點標準每項是否有最低標準限制,合格分數為何?
回答:沒有。
各項評點標準並無最低分限制,加總得分60點以上即合格。

問題6.外國人無相關證明時,雇主該如何申請?
回答:語言能力及服務表現項目,外國人倘無相關證明時,雇主可以切結方式申請。

問題7.承上題,雇主應如何切結?
回答:雇主可於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評點申請表勾選切結,且服務表現之切結,不限本案雇主,亦可由前任雇主切結,惟前任雇主應於評點申請表簽名。

問題8.A雇主申請申請續留評點之外國人,由B雇主自國外引進時,該外國在臺工作是否為最長14年?
回答: 不是。
A雇主申請延長工作期間之外國人,會註記於該招募許可函上,只限A雇主持該招募函引進該外國人,才適用最長14年工作期限。B雇主引進後,仍應辦理聘僱許可,並應重新申請該外國人延長工作期間續留評點,經同意後,方可延長工作至14年。

問題9.外國人申請延長工作期間後,於出國後,又因故不能再回台工作,雇主可以用該張招募函引進其他外國人嗎?
回答:可以。
有此情形者,可於招募函有效期間〈發文日起6個月〉內引進其他外國人,如招募函有效期間不足,雇主應於許可引進屆滿之日前後30日內,向本部申請延長效期3個月,以1次為限。

問題10.申請招募時,未提出延長工作年限評點申請,俟欲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時,始發現所欲聘僱之看護工在臺之累計工作期間屆滿 12年或於1年內屆滿12年,該如何申請評點?
回答:雇主可以資料異動方式提出該看護工之評點申請;倘該看護工在臺之累計工作期間未屆12年但於1年內屆滿12年者亦可於入境後申請聘僱許可的同時提出評點申請。

問題11.如何查詢外國人在臺工作年限?
回答:雇主可上全國外籍勞工動態查詢系統(網址:https://labor.wda.gov.tw/labweb/Login.jsp)查詢外國人累計在臺工作年限。若查詢結果有疑義,也可填具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申請項目:7X資料異動〉或說明函向本部申請查詢外國人累計在臺工作年限。

問題12.符合本部104年10月12日令釋暫行措施適用對象已申請者,應如何辦理續留評點?
回答:延長年限評點之規定及文件發布後,本部將主動通知雇主檢具外籍家庭看護工延長工作年限評點機制申請表及相關應備文件,經審查合格者,核發連同原許可期間計算最長至3年之聘僱許可,但聘僱許可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4年。


 
(附件一)可併同申請案申請案例:
一、重新招募欲重招同名外國人再來臺
(一)申請案類別:重新招募
(二)申請條件:重新招募同一名家庭看護工,且截至本次聘僱期滿日外國人累計在臺工作期間已滿11年。
【符合案例】
雇主申請重新招募時,在臺外國人截至本次聘僱期滿日累計在臺工作年限滿11年。
【不符合案例】
雇主申請重新招募時,在臺外國人截至本次聘僱期滿日累計在臺工作年限未滿11年。

二、外國人剛入國
(一)申請案類別:聘僱許可
(二)申請條件:本次引進之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年限屆滿12年或累計工作期間滿11年。
【符合案例】
雇主未於申請招募時或外國人入國前申請續留評點,且外國人累計在臺工作年限滿11年。
【不符合案例】
雇主未於申請招募時或外國人入國前申請續留評點,且外國人累計在臺工作年限未滿11年。

三、外國人已入國一段時間
(一)申請案類別:接續聘僱許可
(二)申請條件:外籍家庭看護工已入國且因工作年限所取得之聘僱許可未達3年,新雇主承接外國人時累計工作期間滿11年。
【符合案例】
外國人因工作年限屆滿12年所取得聘僱許可未達3年,新雇主於接續聘僱時,外國人累計工作年限已達11年。
【不符合案例】
1.外國人因工作年限屆滿12年所取得聘僱許可未達3年,新雇主於接續聘僱時,外國人累計工作年限未達11年。
2.外國人入國時因工作年限未滿12年,取得滿3年之聘僱期間,新雇主接續聘僱時外國人累計工作年限滿11年。

四、外國人在國外
(一)申請案類別:初次招募、重新招募或遞補招募。
(二)申請條件:欲引進之外籍家庭看護工在國外且累計工作年限屆滿12年或累計工作期間滿11年。
【符合案例】
雇主欲引進之外國人累計在臺工作年限滿11年。
【不符合案例】
雇主欲引進之外國人累計在臺年限未滿11年。

五、單獨以資料異動申請案例
(一)申請案類別:資料異動。
(二)申請條件:
1.欲引進之外籍家庭看護工在國外且累計工作年限屆滿12年或累計工作期間滿11年,未於申請招募時併同申請續留評點。
2.外籍家庭看護工已入國且因工作年限滿12年致所取得之聘僱許可未達3年,且工作期間滿11年。
【符合案例】
1.雇主欲引進之外國人累計在臺工作年限滿11年,但未於申請招募時併同申請續留評點。
2.外國人因工作年限滿12年致本次聘僱期間未滿3年,外國人累計工作限滿11年至12年間。
【不符合案例】
1.外國人因工作年限滿12年致本次取得聘僱期間未滿3年,但外國人累計工作年限未滿11年。
2.外國人工作年限未滿12年即本次取得聘僱期間為3年期,外國人累計工作年限滿11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更新日期 : 2015-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