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何謂主動離境備查?勞動部擴大辦理主動離境備查的目的為何?
回答:
1、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6條規定,雇主應於外國人出國後30日內,檢具外國人名冊及出國證明文件,通知中央主管機關辦理離境備查。為簡化民眾作業程序,勞動部自90年起已按月定期依內政部移民署傳輸外國人出國資料主動辦理外國人離境備查,雇主可免送件辦理離境備查手續。今年(105)7月15日起更公告可免附搭機證明等出國證明文件,省去雇主原需申請搭機證明等文件的費用。
2、 勞動部為進一步簡化作業,規劃擴大主動離境備查,按日主動勾稽外國人出境資料,寄發離境備查函,雇主不用再辦理主動離備手續,更加方便。
問題二、擴大主動離境備查何時開始辦理? 辦理頻率為何?
回答:擴大主動離境備查預定105年8月15日起開始辦理,由現行按月勾稽主動離備,改每日依內政部移民署傳輸外國人出國資料,主動核發離境備查函,載明外國人出境日期及自當日起廢止聘僱許可,以利停止計收雇主就業安定費。
問題三、擴大主動離境備查的適用對象為何?
回答:
1、 依據本部90年1月18日台90勞職外字第0218348號函,略以雇主所聘僱外籍勞工有(1)未取得本部核發聘僱許可者(2)經本部廢止聘僱許可出國者(3)經入出國及移民機關核發重入國許可,返鄉未歸致僱傭關係消滅者等三種情形,雇主仍須依規定於外籍勞工離境後30日內,向本部辦理離境備查。
前開3類情形舉例說明如下:
(1)未取得本部核發聘僱許可者:外國人一入境就行蹤不明,自始未核發聘僱許可者,外國在尋獲出國後,雇主應另行辦理離境備查。
(2)經本部廢止聘僱許可出國者:
a、外國人在臺工作期間行蹤不明,經尋獲出國,應主應另行辦理離境備查。
b、外國人與雇主協議轉出,經廢止聘僱許可,但經規定期間後仍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在規定期限內出國後,雇主應另行辦理離境備查。
(3)經入出國及移民機關核發重入國許可,返鄉未歸致僱傭關係消滅者:外國人在臺工作期間有事需返鄉,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重入國許可,但逾期未返臺工作,因僱傭關係已消滅,雇主應另行辦理離境備查。
2、 本部為了便民簡化行政作業,雇主聘僱各業別外國人因聘僱期滿或提前解約驗證出國,均為主動離境備查的適用對象。
舉例說明如下:
(1)聘僱期滿:外國人A的聘僱期間至105月年8月1日止,雇主安排A在105年8月1日當天出國,勞動部會介接內政部移民署出國資料後,主動核發雇主離境備查函。
(2)提前解約驗證出國:外國人B想提前回國,與雇主到地方政府辦理提前解約驗證,雇主安排B原聘僱期間屆滿日前1個月出國,勞動部會依內政部移民署傳輸的出國資料,主動核發雇主離境備查函。
3、 外國人離境後30日內,雇主如尚未接獲本部主動核發之離境備查者,請雇主於外國人出境後30日至60日內,仍須向本部辦理外國人離境備查。
問題四、主動離境備查函寄送地為何?
回答:主動離境備查函,因不透過雇主申請,而由勞動部主動寄送,故以外國人工作地址或公司登記地址等為寄送地,各業別寄送地如下:
製造類:外國人工作地址。
營造工作類:公司登記地址。
家庭看護、家庭幫傭類:外國人工作地址。
機構看護類:機構設立地址。
海洋漁撈類:漁業執照登記地址。
問題五、已由勞動部主動離境備查者,是否還需要再申請主動離備?
回答:不需要。
勞動部已主動核發離境備查函者,無需再送件申辦外國人離境備查。另關於就業安定費繳納事宜,因本部主動發函廢止該等外國人聘僱許可,即停止計收就業安定費。
但雇主在外國人出境30日後還未收到勞動部核發的離境備查函,仍請再備申請書表辦理離境備查。惟如本部受理申請後,系統仍查無外國人出國資料,需請雇主再檢附搭機證明等出國證明文件。
問題六、如何查詢外國人離境後,是否已由勞動部辦理主動離備?
回答:如果外國人出國30日內尚未接獲勞動部主動核發的離境備查函,可洽本部電話服務中心(02)8995-6000,提供雇主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及外國人護照號碼,由勞動部人員協助查詢。
問題七、外國人僅為返鄉,可再重入境,但卻收到離境備查的廢止聘僱許可函,應如何處理?
回答:因外國人出國資料傳輸問題,如雇主收到勞動部核發返鄉外國人離境備查函致廢止外國人聘僱許可,請於外國人入國後,填寫「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申請項目:7X資料異動】」勾選「H、外國勞工恢復聘僱許可」欄位及填寫相關資料,即可向本部申請恢復聘僱許可。
問題八、外國人還合法在臺工作,未解約出國,但卻收到離境備查的廢止聘僱許可函,應如何處理?
回答:如外國人尚在臺合法工作,卻收到外國人主動離境備查函致廢止外國人聘僱許可者,請至內政部移民署查詢後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填寫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申請項目:7X資料異動】勾選H外國勞工恢復聘僱許可欄位及填寫相關資料,即可向本部申請恢復聘僱許可。
問題九、主動離境備查相關問題諮詢窗口為何?
回答:主動離境備查相關問題,可洽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02)8995-6000,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更新日期 : 2016-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