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勞動部指出,在疫情期間,因班機停飛、減班、取消或延後等因素,致雇主無法辦理手續安排移工在聘僱期限屆滿日前出國,因不可歸責於雇主,雇主應安排屆滿日後最近日期的出國班機使移工出國,並向勞動部辦理移工離境備查時,另外檢附聘僱屆滿日最近日期的航班訂票紀錄、原定航班停飛、取消、延後或減班等證明。聘僱期限屆滿日至移工出國日期之等待出國期間,移工生活照顧管理,仍由雇主負責。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因應疫情影響印尼、泰國、越南、菲律賓往返航班,部分移工聘僱期屆滿未能如期出國,勞動部開放雇主申請3個月或6個月短期聘僱,針對109年3月17日至109年9月17日期間聘僱許可期滿的移工,因航班因素未如期出國且未辦期滿續聘或轉換者,勞動部同意由原雇主提出3個月或6個月短期聘僱申請,在短期聘僱期間,外國人可以合法工作,不過,在該移工未出國前,雇主不得引進或聘僱新移工。
勞動部強調,對於製造業雇主申請3個月或6個月的短期聘僱許可,雇主須還具備有效移工配額(初招、重招或是遞補招募許可函)下提出,若是因故如本勞人數不足等不符合聘僱移工資格,就無法申請,必須盡快安排聘僱期滿移工返國。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
更新日期 : 2020-08-05